感情不睦製不實離婚協議書 法院依緩起訴處分
【聯合新聞網】 2015-07-23 Jim
台南市陳姓男子與張姓女子曾是夫妻,兩人被控2009年間夫妻感情不睦,為了辦離婚手續,偽刻證人印章,在離婚協議書上蓋證人印章,進而到中西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;後來陳姓男子自首並告發夫妻涉嫌偽造文書,台南地檢署今以緩起訴處分兩人。
台南地檢署指出,陳、張都坦承在離婚協議書上偽蓋證人印章,但檢察官認為兩人都有離婚的意思,只是沒有循正常途徑找證人來蓋章,情節尚屬輕微;且考量到張女為低收入戶,又罹患乳癌,因此處以緩起訴,要接受兩場次法治教育,另陳男要服40小時義務勞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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