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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凱莉是小三 珍妮判賠300萬
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、賀靜賢/台北報導 – 2014-10-31 發佈miami
名媛珍妮指開發金副總的妻子凱莉當初是小三,被凱莉告上法院求償1000萬元,一審判珍妮需賠償米300萬元,珍妮不服上訴,高等法院昨駁回,維持一審見解,判珍妮須賠償300萬元,
並在自由時報等4報頭版,刊登道歉啟事,全案可上訴。
對二審維持原判,敗訴的珍妮昨發聲明,表示近期將舉行記者會,控訴台灣司法的黑暗,還說「台灣的司法比黑心油還骯髒及更黑心」。
判決指出,珍妮曾公開指凱莉「也不是什麼高尚的人」、「她自己才是小三」、「曾在大陸有多次婚姻又與前男友同居7年」等,珍妮因此挨告並遭求償。
合議庭認為,依社會常情,小三意謂破壞他人家庭圓滿,指凱莉介入副總與元配婚姻,離婚|婚姻破裂屬負面訊息,但副總和前妻86年間離婚,98年間才與凱莉結婚,
顯然凱莉不是珍妮所稱的小三,珍妮的言論非關公共利益,嚴重損及凱莉的聲譽,判決珍妮賠償300萬元,並須登報道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