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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

協議後又外遇 判人夫需依約全數賠償

【蘋果日報】 2015-08-17 Jim

北市王男4年前外遇被抓包,他向妻子道歉承諾不再犯,並簽下「愛妻7守則」,允諾不再和異性上摩鐵,若徹夜未歸每次罰5000元,一旦違約就賠妻200萬元,但去年王男又被妻子逮到帶小三上摩鐵,且20次沒回家過夜,王妻怒求償285萬元違約金,台北地院昨全數判准。

王妻指出,他們有一對子女,但丈夫卻不斷外遇,4年前她逮到丈夫外遇,為維持家庭完整,她要丈夫簽下愛妻守則,契約內容原僅4條,包括約定夫要對妻坦白,不能背叛、賺的錢都要交給妻子、不能嫖妓及外遇、若違反就要付妻200萬元,丈夫為安撫她,馬上簽字同意。

去年4月間,王妻發現丈夫又開始晚回家,她向丈夫追加3條合約,明訂若離婚,丈夫要每月給她3萬元贍養費、丈夫每晚應回家陪小孩,如須晚歸,要以電話或簡訊報備,若徹夜未歸,每次須賠償妻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,如果能證明是為工作,則不在此限,另約定夫應付每月家用5萬元及車貸。

王妻指控,夫簽約9天後就徹夜未歸,也沒繳薪水,去年7月11日她還拍到丈夫帶小三至北市中山區的汽車旅館,到去年7月底,丈夫有20次整夜沒回家。

王妻認為,丈夫共違反5條愛妻守則,應依第4條守則規定,付違約金200萬元、徹夜未歸懲罰金10萬元,加上車貸50萬餘元及生活費25萬元,合計共285萬元。

因王男拒付款,王妻提告求償。王男未出庭答辯,也未委任律師出庭或提出書狀,法官考量王妻提出雙方合約、照片等單據,證明丈夫確有違約帶其他女人上摩鐵等違約事由,判王妻勝訴,王男應支付違約金285萬元。可上訴。雙方昨均聯絡不上,不知回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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